考銓與公務員法新興考點聚焦 ─職務代理


壹、前言:

職務代理通常發生在職者無法親自辦理公務的情況,大約不外乎公差、公假、休息、生病等事由;如屬該職務出缺,該職務之工作仍須安排職務代理,故職務代理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否則將導致機關事務之推行與運作發生困難,公共服務品質亦將受到影響。故為政府機關業務運作順遂,「職務代理」制度之建構,確有其必要性,而對於應考現行考銓制度或公務員法的人事與廉政同學來說,雖然過去命題次數不多,但此制度的實務性及本身的考點與可整合延伸的考點實在不少,就現在國家考試注重實務與運用的潮流來看,未來命題機率的顯著提升是可預見的,故筆者希望藉由本文的整理,以幫助考生掌握該制度的所有考試重點。

貳、職務代理的意涵、性質與規範重點

職務代理的意涵

目前相關法規並無對此作出明文性的解釋或定義,實務上係依銓敘部94年11月16日部銓三字第0942533952號函釋見解,係指職務出缺尚未派員遞補或現職人員暫離工作崗位等事由,另由他人代理其職務,以維機關業務之正常運作而言;亦即職務代理者並未調派該職務,其本職亦未經免除。

二、職務代理在行政法上的性質

就政府機關職務代理之性質而言,我國現行行政法規並無就此明確界定釐清,惟陳敏師(2007:94)認為,職務代理屬發生於行政機關內部之授權行為,與權限委託他機關或私人、權限委任下級機關及委辦地方自治團體之「外部授權」不同;「內部授權」之職務代理包括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及授權代理三種,法定代理指依法律規定當然發生之代理關係,例如行政院長出缺,由行政院副院長暫代;指定代理指由上級機關或行政首長,指定人員代理行使職權,例如內政部長出缺,由行政院長指定內政部次長暫代;授權代理指機關首長將其職權事項之一部,授與副首長或所屬單位主管或其他所屬人員代為行使;惟該法定代理及指定代理,係代理人掌理被代理人之全部事務,以自己名義行使職權,並自負責任,故行政機關之法定代理及指定代理,在代理職務期問,具有實質取得辦理該職務事務的權限,於公法關係言,應為任用行為之下命處分或本於指揮監督權責延伸之工作指派。

三、職務代理規範緣起及重點

現行政府機關職務代理規範,主要係以「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行之,該規定係銓敘部於民國104年5月29日銓敘部部銓三字第10439723581號令修正發布,其前身為行政院於民國60年訂定之「行政院所屬實施職位分類機關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並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送銓敘部,經銓敘部轉報考試院,修正名稱為「實施職位分類機關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適用於全國實施分類機關,其立法緣由為:「行政機關自民國58年開始實施職位分類制度後,鑑於職位分類機關,每一職位均有固定工作項目與工作量,且職系區分細密,如遇人員差假或出缺,難指定其他人員代理,為免業務中斷,爰訂定本注意事項」(銓敘部,2008:4),嗣後於民國76年1月16日實施兩制合一之新人事制度,由銓敘部接手辦理,並於民國76年至104年間,歷經7次修正,惟歷次修正之重點,均不外就機關職務出缺或人員暫時離職,如何辦理職務代理之技術面問題作修正。以下先就現行「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重點整理之:

(一)立法目的:

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略以,為規範各機關職務代理相關事項,以因應機關用人需要,並避免機關職務長期代理,影響考試用人政策,故訂定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下稱職代注意事項)。

(二)職務代理之情形(原因):

各機關職務代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下列情形為限:(職代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參照)

1.出缺之職務,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

2.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

3.依法停職或休職。

4.其他依規定奉准保留職缺。

(三).出缺職務代理期限:

職務無正式人員辦理畢竟非常態,因此職代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出缺之職務,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其職缺之職務代理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得延長代理一次,並以一年為限:(職代注意事項第2點第2項參照)

1.現職人員代理:

   (1)配合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與出缺職務有關之修編,經權責主管機關核定並確定生效日期者。

   (2)機關基於精簡用人需要或特殊需要,機關首長、副首長、一級單位主管及副主管職務出缺,由同職務列等或較高職務列等人員代理。

   (3)邊遠地區難以羅致人員者。

   (4)駐外館處之首長職務出缺,因業務需要延長代理者。

2.現職人員代理或約聘僱人員辦理:

(1)經提列公務人員相關考試任用計畫之職缺,因錄取不足額、錄取人員未報到、錄取人員保留受訓資格或廢止受訓資格,且無正額、增額錄取人員或補訓人員可資分發,並列入其他公務人員相關考試任用計畫者。

(2)經提列考試分發之出缺職務,分發機關以未設置公務人員考試相關類科,致無法列入考試任用計畫者。

(3)經提列公務人員相關考試任用計畫之職缺,尚未分配錄取人員或錄取人員未占編制職缺訓練。

(四)職務代理資格限制:

未具任用資格之現職機要人員、留用人員或派用人員,不得代理出缺之職務。但由派用機關改制之任用機關,其未具任用資格之派用人員,得代理本機關任用職務。(職代注意事項第3點第2項參照)

(五)職務代理順位原則:

各機關應依各職務之職責及工作性質,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及行使權責之特殊限制。如係出缺之職務,除應確依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規定,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外,其由現職人員代理職務者,依下列規定辦理:(職代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參照)

1.機關首長、副首長(或單位主管、副主管)職務出缺,尚未派員遞補時,得依序由本機關(或單位)法定代理人、同官等同層級、同官等次一層級、次一官等最高職等人員代理;如由其他機關(或本機關其他單位)人員代理,須具有被代理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或得權理之資格。

2.其他職務出缺,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亦應依前款順序代理。但本機關確無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可資代理時,始得由本機關具有次一官等最高職等任用資格人員代理。

(六)由現職人員代理職務之規範:

由現職人員代理職務者,其職務代理之排定及權責,依下列規定辦理:(職代注意事項第4點參照)

1.職務之代理除有法定代理人者,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外,其餘人員由機關依其職責及工作性質排定職務代理人。如排由一人代理確有困難者,得酌情分別指派數人代理,或由上級機關指派人員代理之。

2.各機關應重視各級屬員平時工作調配,實施職務輪換,使排定之職務代理人熟悉被代理人之工作。

(七)現職人員職務代理的加給支給:

1.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10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如所代理之職務列等列為跨等者,依所定最低職等支給。但代理人銓敘審定之職等已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低職等者,在職務列等範圍內,依代理人銓敘審定職等支給;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高職等者,依所定最高職等支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第1項參照)。

2.前開代理職務支給加給,以下列情形為限:(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第2項參照)

(1)留職停薪或出缺之職務。

(2)失蹤或停職之職務。

(3)帶職帶薪於國內外訓練、進修、考察依規定給假期間核派代理之職務。

(4)依規定日期給假期間或因公出差期間核派代理之職務。

 

(八)出缺職務由約聘僱人員辦理之規範:

1.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有職代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各款情形,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時,其所遺業務報經分發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同意,得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職代注意事項第5點參照)

(1)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有前開第2點第1項第1款情形,經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在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得依被代理職務之官等,分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

(2)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或雇員,有前開第2點第1項第2款至第4款情形之一,期間達1個月以上,得依被代理職務之官等,分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雇員比照委任辦理。

(3)各機關委任跨列薦任官等之職缺(務),由機關視前二款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2.各機關依本注意事項規定約聘僱人員時,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在約聘僱期間,須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職代注意事項第7點參照)

3.各機關對與人民權利義務攸關之業務,應注意避免以約聘僱人員辦理之。(職代注意事項第9點參照)

4.代理人員於代理原因消失時,應即解除代理,約聘僱人員於約聘僱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即予解聘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職代注意事項第10點參照)

四、考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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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昀老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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