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高考【公務員法】考題命中


109高考【公務員法】考題命中

 

10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試題
類 科:人事行政
科 目:公務員法

 

一、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未經學校許可,兼任財團法人董事,且受有報酬,經其服務學校查證屬實。對該教師得否以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戒?試說明之。(25分)

【命中】

109《AH120公務員法精義》常亮:P6-10~11;P7-10~11


二、A為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四大隊警員,於民國102年至103年間與B有不正常感情交往,因A之配偶C發現,擬與A離婚,A為挽救其婚姻,於103年3月與B分手。B心有不甘,於105年6月間向第四大隊檢舉A曾與其有不正常感情交往。第四大隊深入調查後,於106年5月以其違反品操紀律或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情節嚴重,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7條第3款規定,核予記過二次之懲處。A不服,提起申訴,經駁回後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為如何之決定?試說明之。(25分)

【命中】

109《AH120公務員法精義》常亮:P8-23~25


三、甲應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水土保持工程職系水土保持工程類科及格,經某縣A市公所派代自107年3月1日起擔任該公所城鄉課技士,復經銓敘部審定先予試用,自同年3月1日生效。嗣甲於試用期間因延宕公文情節嚴重經核予記過一次之懲處,於試用期滿後,經A市公所以其於試用期間延宕公文情節嚴重,評定其試用成績不及格。甲不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為如何之決定?試說明之。(25分)

【命中】

109《AH120公務員法精義》常亮:P3-14~15


四、公務人員若對服務機關或長官之工作指派不服時,能否提起救濟與申請調處?(25分)

【命中】

109《AH120公務員法精義》常亮:P8-23~25

 

AH120 公務員法精義|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