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普考 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考題命中


109普考 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考題命中

 

109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類  科:財稅行政、商業行政

科  目:民法概要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一、甲興建一間未辦保存登記之兩層樓違章建物(以下簡稱A屋),乙於民國(下同)95年9月向甲承租A屋一樓並占有之,租約未定期限且未經公證。嗣丙於100年3月向甲買受A屋,已完成點交並移轉稅籍,丙旋即要求乙遷讓返還A屋一樓,乙置之不理。其後,丙於105年1月援引民法第767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以及民法第179條規定,訴請乙返還A屋一樓予自己。對此乙提出丙不是A屋所有人、本件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乙乃基於甲乙間租約而占有、並非無法律上原因等抗辯。問丙之請求是否有理?(25分)

【命中】

109《AK26民法關鍵讀本》陳曄:P2-34至35(不當得利之要件)、P2-44(一般侵權行為)、P2-62(侵權行為之效力)、P2-169至170(租賃權物權化之效力)。

109《AK06民法》顏台大:第3編第2章,頁3-16到3-19。

109《BH04民法物權編概要》顏台大:第2章,頁2-11到2-16。



二、甲讓售其名下之A地予乙,供乙興建大樓使用。乙於民國(下同)99年7月整地時,發現A地埋藏大量廢棄物,導致該地如不挖除廢物棄即生承載力不足,無法供蓋造大樓使用。乙旋將上情通知因過失不知其事之甲,並請求甲於一個月內僱工挖除廢棄物及另填新土,惟甲不予理會,乙遂自行僱工挖填,支出若干必要費用。今乙於100年5月 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以及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訴請甲賠償其支出之必要費用。對此,甲一方面抗辯A地承載力不足乃發生於訂約前,不適用不完全給付;二方面則稱乙已於99年7月通知甲上情,卻未於通知後六個月內行使瑕疵擔保請求權,其權利均因已逾法定期間而消滅。問乙之請求是否有理?(25分)

【命中】

109《AK06民法》顏台大:第2編第2章,頁2-77到2-82。

109《AK26民法關鍵讀本》陳曄:P2-99至100(不完全給付)、P2-146至151(出賣人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AK26民法關鍵讀本│陳曄               BH04民法物權編概要│顏台大                          

           AK06民法│顏台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