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司法特考四等 法院書記官【行政法概要】考題命中


109司法特考四等 法院書記官【行政法概要】考題命中

109年公務人員司法人員四等考試試題

類科組:法院書記官

科 目:行政法概要

 

一、某甲係臺北地檢署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三等書記官,其前應106年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自107年1月起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之任用資格。依法務部實施人事責任制度要點第3點及第5點規定,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書記官之任免案,係由高檢署檢察長決定。107、108年臺北地檢署考量某甲考績(等次)仍有改善空間,故未建請高檢署陞任其為該署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二等書記官。嗣109年5月臺北地檢署審認某甲工作表現呈穩定進步趨勢,以派免建議函A,建請高檢署核派其為二等書記官,同年6月高檢署以B函函復予以緩議並會請某甲知悉。某甲另於109年6月以申請書向高檢署請求自107年陞任為二等書記官,經該署於109年7月以C函函復重申上開該署B函之意旨予以緩議。某甲不服上開高檢署B函及C函,認B函未於109年陞任其為二等書記官,C函否准其請求自107年陞任為二等書記官之申請,於109年7月25日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主張B、C二函均違法侵害其陞任之權利,請求撤銷該二函。試問:B、C二函之法律性質與效力為何?某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分)

 

【命中】

109《AH81行政法總論(含概要)》程怡:P2-195、196。

 


二、某甲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其於108年間,數次前往臺南市某海產店A,排隊領取未限定領取資格之便當,並曾於A遇見某乙,某乙上前與某甲攀談其承辦案件之內容且發生爭執,某甲未慎思某乙何以至A並與其接觸,嗣後仍再次前往A排隊領取便當,同年11、12月間某乙檢附某甲於A領取便當之照片8張等相關資料,向臺南地方法院檢舉某甲有不當排隊領取愛心便當行為,案經臺南地院政風室奉示調查屬實,並經該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審議後,認某甲所為前開行為易損及司法形象,未謹言慎行,廉潔自持,有違法官倫理規範,乃依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及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規定,由臺南地院院長於109年7月於院長室以口頭命令促其注意。某甲不服,認該口頭命令違法且不當,主張其無違反法官倫理規範規定而有自律之必要情事,擬提起救濟請求撤銷臺南地院對其作成之職務監督處分。試問:依我國現制及實務,某甲應如何提起救濟?其主張是否有理由?(25分)

 

【命中】

109《AH81行政法總論(含概要)》程怡:P2-183、184

109《AD03行政法秒速記憶》程怡:P60。


三、衛生福利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護理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請說明本辦法之法律性質、意涵及效?。(25分)

 

【命中】

109《AH81行政法總論(含概要)》程怡:P3-9、10


四、銓敘部108年5月1日部法一字第1084812105號函:「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本部87年4月16日台法二字第1611027號書函、本部99年3月31日部法一字第0993185240號書函意旨,公務員無論係奉派或應邀至傳播媒體參加節目或專訪,倘與本職業務有關,且經服務機關認屬執行其本職業務之一部分,即與服務法第14條兼職規定無涉,又既屬執行本職業務,公務員本不得另為支薪。上開所稱不得支薪,當係指不得支領具過期性質、經常性性質(如以週薪、月薪等核計方式給與)之金錢給付。」請說明本號函之法律性質、意涵及效力。(25分)

 

【命中】

109《AH81行政法總論(含概要)》程怡:P3-21、22、23、24、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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