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地方特考三等考題命中【公務員法】


109地方特考三等考題命中【公務員法】

109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法律廉政、財經廉政

科 目: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甲、申論題部分:

一、甲任職於A直轄市政府警察局時,於104年7月1日與他人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因其具有警察身分而犯罪,未獲緩刑宣告,該判決於106年7月15日確定。A市政府警察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規定,於106年9月26日通知甲免職,免職處分溯及至106年7月15日刑事判決確定日生效。甲不服免職處分,認為犯罪情節輕微,A市政府警察局可裁量不予免職;且免職處分之效力應自送達甲之次日起算。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相關法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第2項〉公務人員於任用後,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命中】

110版/AH120公務員法精義/常亮/ P3-9~13。

109版/AH17公務員法/郭如意/第2-63頁第14題。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甲為某縣政府承辦政府採購業務之人員,其因收受賄賂而遭通緝在案;於通緝後1年之逃亡過程中,甲又擔任經常投標該縣政府採購案之公司之經理,甲是否違反該條文之規定?〈25分〉

【命中】

110版/AH120公務員法精義/常亮/ P7-14。

109版/AH17公務員法/郭如意/第8-21頁, 一、銓敘部函釋服務法第14條之1認定標準。


 

三、A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銀〉依據財政部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進用之人員。臺銀核布其107年年終考核列乙等79分。A不服,經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遭駁回後,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保訓會應為如何之決定?試說明之。〈25分〉

【命中】

110版/AH120公務員法精義/常亮/ P8-6~7。

109版/AH17公務員法/郭如意/第6-12頁,1.(3);第6-27頁,(二)。


四、室穿著印有支持乙文字之T恤,並於乙的臉書按讚留言;下班後則於家中開網路直播,呼籲民眾支持乙。另甲又於某日上班時,拿出反對特定開發案之公民投票連署表單,要求辦公室同仁參加連署,以利該公民投票案成案。甲上述各行為是否違反行政中立?試說明之。(25分)

【命中】

110版/AH120公務員法精義/常亮/ P10-7~15。

109版/AH17公務員法/郭如意/第5-166頁,(11)銓敘部99年12月8日函釋;第5-158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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