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地方特考三等考題命中【民法】


109地方特考三等考題命中【民法】

109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

科 目:民法

 

一、甲以其所有之A農地供乙使用,並由乙在 A 地上建造乙所有之農舍。其後,乙與丙約定以各有二分之一應有部分比例自甲購得A地,但因受限 於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丙無法就A地二分之一持分辦理移轉登記,丙乃與乙約定:「由乙代表為 A 地之登記名義人,並允許乙使用丙之二分 之一應有部分土地,但乙日後出售A地時,乙須給付丙賣得價金之二分之一。」

後因乙於未出售A地前死亡,A地及A地上之農舍由丁、戊繼承、並辦 妥繼承登記。丙主張乙死亡時,原應將其於A地之二分之一應有部分移 轉登記於己,但因受限於前述法令無法進行,故丁、戊應依不當得利連 帶返還A地二分之一的價額於己。丙之主張是否有理?(25分)

【命中】

110版/AK26民法關鍵讀本/陳曄/ P1-113至114(借名登記契約之效力)、P2-38至39(不當得利之返還方式)。

109版/ AK06民法/顏台大/第一篇第五章,P1-82到1-85;第二篇第一章,P2-12到P2-15

109版/ AB85-民法(概要)題庫選擇&申論完全攻略3Point /顏台大/第一篇第四章,P1-68到P1-71;第二篇第一章,P2-16到P2-19、P2-12到P2-15


 

二、經核准撥用為某政府機關眷舍之A房地原屬國有財產,於未完成撤銷撥 用程序之前,乃國有財產法所定之公務用公用財產,依該法規定不得為 任何之處分。詎料因主管機關失察,於撤銷撥用程序前,將A房地讓售 予申購該房地之甲並完成移轉登記;其後,甲復將該房地讓售予善意之乙並完成移轉登記。 針對上情,主管機關以A房地仍屬國有公用財產為由,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法院判決塗銷甲、乙二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甲、乙則主張二人於申購及買賣A房地時均屬善意,應受土地法及民法關於善意受讓 規定之保護。雙方之主張,何者有理?(25分)

【命中】

110版/AK26民法關鍵讀本/陳曄/ P1-87至89(法律行為標的之合法性)、P1-82(不動產之信賴登記制度)。

109版/ AK06民法/顏台大/第一篇第五章,P1-82到P1-85;第三篇第二章,P3-18到P3-19

109版/ AB85-民法(概要)題庫選擇&申論完全攻略3Point /顏台大/第一篇第四章,P1-68到P1-71;第三篇第一章,P3-3到P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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