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放寬兼職規定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案」,明定一般公務員每日工時八小時、每週四十小時,每週應有兩天休息日;輪班制公務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的休息時間。此外,本次修法也保障公務員私領域的言論自由,並放寬兼職規定,公務員得於法定工時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

 

  現行條文規定,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新法修正為:公務員未經機關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一般公務員工時部分,三讀條文明定每日辦公時數為八小時,每週為四十小時,每週應有兩天休息日。延長辦公時數加班,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等,其延長辦公時數的上限,由總統府、國安會及五院分別定之。

 

  輪班制公務員部分,新法要求各機關應保障人員健康,辦公日中應給予適當的連續休息時數,並得合理彈性調整辦公時數、延長辦公時數及休息日數;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的休息時間;但因業務需要、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新法也放寬公務員兼職規定。三讀條文指出,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的業務。但於法定工時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的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的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也能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的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的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此外,立院院會昨也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公務員加班補償項目以加班費及補休假為原則,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等,以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另,補休假期限至多為二年;遷調人員未休畢的補休假,得於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原文轉自: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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