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組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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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書內容特色
司法特考/執行員考試介紹
依職系說明書,行政執行的意義,主要包含行政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及義務人之拘提管收等。執行是一件甚為重要的功能,因為無法實現的權利,只是不切實際的權利,唯有政府公權力的介入,行使強制執行,才能使權利能夠實現,因此行政執行是一種高度公權力的表現,也是實現權利的重要手段。
民國89年1月1日成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民國90年1月1日並成立13個行政執行處專責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業務。行政執行,除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亦包含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辦理強制執行案件時,乃是由行政執行處之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因此執行員,就是行政執行案件的實際執行者。
應考資格與薪資
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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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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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執行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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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
2.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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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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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用職等/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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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執行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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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約48,000-5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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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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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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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執行員考試科目
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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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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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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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執行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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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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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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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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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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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強制執行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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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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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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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取「執行員」的利多
1.錄取率之高,居司法特考各類科之冠。
2.除了薪資之外,尚有加班費及出差費可領取。
3.工作單純,可再繼續準備司法三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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