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特考


一般警察特考三四等工作內容分發


類科 分發單位 工作內容
行政警察人員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犯罪偵防、交通執法、群眾抗爭活動處理及執行人犯押送、戒護等工作。
消防警察人員 內政部消防署及各縣市消防局 工作範圍包含緊急救護、救助人命、裝備器材保養、消防水源調查、消防設備檢查、危險物品查察取締、風災、火災、震災、重大爆炸等災害之搶救及其他為民服務案件。
外事警察人員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外事警官隊、各縣市外事組)。
犯罪防治人員
(預防組)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研究犯罪之原因與因素、規劃防治及降低其策略、犯罪矯正。
警察法制人員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有關全國性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家戶訪查、外事處理等有全國一致性之法制事項。
交通警察人員
(交通組)
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警察機關 交通秩序的整理改善以及交通事故的預防、處理與鑑定等交通安全工作。
水上警察人員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 採輪值方式執勤(包括值班、備勤、守望、巡邏、檢查等),主要從事海上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犯罪調查、海難救助、漁業巡護及海洋資源維護、海洋環境保育等工作。


一般警察特考三四等受訓


一、二等及三等考試錄取人員

  • 教育訓練22個月,消防警察人員以外各類別於中央警察大學實施,消防警察人員類別第一階段於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實施,第二階段至消防機關實施實習訓練,第三階段於中央警察大學實施;實務訓練2個月,於教育訓練結業後1週內實施,合計24個月。

二、四等考試錄取人員

  • 教育訓練12個月,「行政警察人員類別」教育訓練地點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交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四、五總隊執行、「消防警察人員類別」教育訓練地點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交由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執行、「水上警察人員類別」教育訓練地點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交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人員研習中心執行,結訓後統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製發結業證書;實務訓練6個月,於教育訓練結業後1週內實施,合計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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