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的原因自由行為,無法包括自醉行為
(一)刑法上原因自由行為之意義:

【表一/3 例】
1.所謂原因自由行為,乃犯罪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而使自己陷於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狀態,且在此狀態下實現犯罪構成要件?1。
2.亦即,刑法上之「原因自由行為」,亦被稱為「自陷行為」或「自招行為」,係指行為人因為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無責任或限制責任能力之狀態,並在此一狀 態下實行該當構成要件之違法行為?2:
(1)行為人於原因設定階段時具有完全責任能力之自由意思,因故意或過失自陷於 精神障礙之狀態,於實行違法行為時,則因辨識、控制能力之欠缺或降低而處 於無責任或限制責任能力之狀態。
(2)所以,原因自由行為,係由前後相續不可分之原因階段(原因自由)與行為階 段(結果不自由)所構成,兩者應具有一貫性及連續性(前述之【表一/3 例 】之例 )。
(二)原因自由行為之結構分析:

【表二/5 例】
在學界及實務界之意見中,因為原因自由行為屬於犯罪三要素第三階之責任要素; 是故,其原因自由行為並不影響犯罪三要素之前二階。所以,原因自由行為可能是 「故意犯」;亦可能是「過失犯」?3:
1.故意犯(故意原因自由行為;學者間、實務界就此具有共識,並無爭議):
(1)行為人於「完全責任能力」狀態時,即具有侵害特定法益之故意;行為人竟故意使自己陷於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狀態後,而故意為該特定違法行為。
(2)以前述【表二/5 例】之例1而言(簡記:故意→故意),舉例如下:甲欲殺乙 (欲故意犯罪),為壯其膽,遂飲高粱一瓶,等乙歸來。甲於醉酒酩酊之際,亂 砍下班歸來之乙(亦故意犯罪),致乙當場死亡。甲應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罪。
2.過失犯(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1)過失原因自由行為是指,行為人於行為前(原因階段)雖屬「完全責任能力」狀態,對於某特定法益之侵害係有其「預見可能性及迴避可能性」;卻自陷於 無責任能力、限制責任能力狀態,且在此狀態下違反該注意義務,未能採取迴 避措施、以致於過失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違法行為。
(2)以前述【表二/5 例】之例 2 而言(簡記:過失→過失),常見於教科書上之案 例:甲夜間開車,竟違反規定而飲酒以致昏睡(駕車中怎能飲酒?此應為一般 人之國民生活須知。行為人顯因過失而未迴避車禍之心態),以致於撞死無辜 路人,釀成慘劇。甲應成立醉態駕駛下過失致死罪(過失該當犯罪)。
周昉老師看圖說刑法-實務意見上所疏漏之自醉行為ver.2
周昉老師看圖說刑法-實務意見上所疏漏之自醉行為ver.3
周昉老師看圖說刑法-實務意見上所疏漏之自醉行為ver.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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