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昉老師看圖說刑法-實務意見上所疏漏之自醉行為ve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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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昉老師看圖說刑法-實務意見上所疏漏之自醉行為 ve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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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因自由行為處罰之理由?4:

1.依據「構成要件模式」處理原因自由行為:
學理上有以「構成要件模式」理論,來處理並認定原因自由行為應為處罰,而不 應適用刑法第 19 條第 1、2 項規定予以減免責任。又可分為如下論點:
(1)(構成要件)前置說:
?自陷於心神喪失的行為,就是實施構成要件的行為;飲酒行為與醉酒後心神喪失所實施的違法行為,是一個整體的犯罪行為。
?在犯罪行為責任認定的後階段中(行為著手後),雖然欠缺完整之責任能力 ;但責任認定的前階段中(決意至著手)本來即屬完全責任能力,本即需罰?5。
?最高法院似乎較為傾向以此說,解釋原因自由行為:
?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在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之原因行為時,既對構 成犯罪之事實,具有故意或能預見其發生,即有不自陷於精神障礙、心智 缺陷狀態及不為犯罪之期待可能性,竟仍基於犯罪之故意,或對應注意並 能注意,或能預見之犯罪事實,於故意或因過失等可歸責於行為人之原因 ,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致發生犯罪行為者,自應與精神、心 智正常狀態下之犯罪行為同其處罰。
?是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於精神、心智狀態正常之原因行為階段,即須 對犯罪事實具有故意或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得預見,始符合犯罪行為人須 於行為時具有責任能力方加以處罰之原則?6。
(2)(構成要件)擴張說:自陷於精神障礙的行為,就是實行構成要件的行為,飲 酒行為與醉酒後心神喪失所實現的違法行為,是一個整體的構成要件因果認定 。自陷於辨識能力喪失的行為,等於是構成要件的著手,已經是未遂的階段。
(3)間接正犯(類似)說?7:
?原因自由行為,是行為人將自己陷於無責任能力的狀態,形同「道具」加以利用(正常的行為人自己支配了不正常的行為人自己),進而達到犯罪的目的。
?此種犯罪模式,恰與利用他人的行為作為道具,以實現犯罪的間接正犯相同。所不同的,祇是道具是自己的行為還是他人的行為而已。
? 在間接正犯的認定上,「利用行為」具有實行行為性,則同理,在原因自由 行為的認定上,原因行為(飲酒行為)也可以認定其具有實行行為性。如此的解釋,符合了「行為與責任同時存在原則」?8。
2.依據「責任模式」處理原因自由行為:
學理上另有以「責任模式」理論,來處理並認定原因自由行為應為處罰,而不應 適用刑法第 19 條第 1、2 項規定予以減免責任。此即所謂例外性理論(習慣法上 的例外)?9:
(1)處罰無責任能力時的違法行為,是不能忍受刑罰正義被破壞,習慣法上,必須 把(有原因的)無責任能力人的違法行為,做例外的處理。在此,刑法第 19 條 前兩項的規定,必須做目的性限縮的解釋,處罰是「罪責與行為時同時存在原 則」的例外情況。
(2)在原因自由行為的情形,依「前置說」指的即是原因設定行為、依「擴張說」 亦至少包含原因設定行為在內,但此時行為人本具有完全責任能力,根本不需 要再適用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來處理。由此也可看出,「前置說」與「擴張說 」的主張,其實是在刑法尚未存在原因自由行為的規定前(例如現行德國刑法 ),學說上為了達到處罰原因自由行為的刑事政策上需求而產生的理論解決途 徑,在我國刑法已經將原因自由行為規定予以明文化的情況下,「例外說」之 解釋應較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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