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昉老師看圖說刑法-實務意見上所疏漏之自醉行為ver.3


周昉老師看圖說刑法-實務意見上所疏漏之自醉行為ver.3

 

周昉老師看圖說刑法-實務意見上所疏漏之自醉行為 ver.1

周昉老師看圖說刑法-實務意見上所疏漏之自醉行為ver.2
周昉老師看圖說刑法-實務意見上所疏漏之自醉行為ver.4



(四)我國刑法第 19 條增修第 3 項於解釋上的麻煩:


1.我國新刑法第 19 條,增修第 3 項:「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其麻煩在於,其規定只是淺述了,行為人:「如果因為故意或 過失,自行招致其辯識能力瑕疵下而為犯罪」者,是不適用同條第 1 項(免其 責任)、或第 2 項(減輕責任)之權利;然而,如同本段前述【表二/5 例】中之排列組合之例3至例5,此時個別案件,應該如何運用本條項?即是麻煩:
(1)例3 及例 4:
?例3中(簡記:故意→過失),例如:甲酗酒成性,產生酒癮,並有「酒精性 失憶」及酒後暴力之情況,其能預見飲酒後可能有與人口角爭執、打架等失 控行為,應避免再行飲酒,竟基於縱酒後失控傷害他人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傷 害「不確定故意」,在友人住處與其一起飲酒之後,因故發生爭執,揮拳打 傷友人的弟弟致其受傷。
?例4中(簡記:過失→故意),例如:甲為工廠員工,因為無故被廠長刁難扣 薪,決意今晚開車前往廠長家埋伏揍他一頓。不料,廠長因故未歸;甲遂坐 在車裡,喝點啤酒消暑。甲不慎喝酒致醉後(因過失致醉),廠長返家。甲 一怒之下,竟憤而故意撞廠長致其受傷(醉後卻故意犯罪)。
(2)依據前述各家解釋原因自由行為成罪之學說,無論立足點為何,卻都異中求同 地強調:原因自由行為人,必須對其犯罪具備其「雙重故意」之概念。例 及 例 之案例上,若以學理上之角度,即可看出?10:
?例3中,甲似乎是酒後傷害友人之弟;然而,甲故意喝醉前並不具備故意傷害 友人之弟。是故,學理上,甲對友人之弟(甚至是甲醉後,酒品太差而毆打 友人之弟),並不具備對其犯罪之「雙重故意」;甲僅能歸納以過失傷害既 遂罪。
?例4中,甲亦似乎是酒後故意傷害廠長;然而,甲並不是想利用喝醉酒後去故 意犯罪(甲為不慎喝醉);是故,學理上,甲對被害人,亦不具備對其犯罪 之「雙重故意」;甲亦僅能歸納以過失傷害既遂罪。
(3)最麻煩之處,在於例5 :
? 例如甲一人獨居,在家獨嚐悶酒(喝酒是個人自由;甲該喝酒行為前,並沒有想故意犯罪;在家喝酒,亦無需善盡喝酒後有啥工作上或社會上之注意義 務。簡言之,甲無故意過失之犯罪心態)。未料,甲卻因飲酒過量陷於爛醉 ,進而上街海扁無辜路人。
?此時,我國刑法完全未言於此;若要再行擴大其例 及例 會發生我國刑法不罰之學理上漏洞?11。
2.為了填補此種疏漏,我國學者引薦了德國刑法之「自醉行為罪」:
(1)由於「原因自由行為」必須於「先行行為(原因階段)」時,即具有一定法益 侵害的故意,或對於一定法益的侵害能予預見,才能用故意犯或過失犯的法理加以歸責。
(2) 但是,如果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間並無前述兩種情況的關連性,行為人於「先行行為(原因階段)」時,對於法益的侵害,既無故意、也不能預見,就不能用原因自由行為的法理加以掌控。
(3) 因為,原因自由行為可罰性的基礎,在於行為人於「先行行為(原因)」階段時有意的要破壞法益、或至少能預見其一定法益被破壞的可能性。所以,才能 在有一定的法益遭受侵害時,把行為人的責任劃歸到「先行行為(原因階段) 」時。
(4)德國法制?12:
?德國針對不屬於原因自由行為的情形,創設了「麻醉狀態下不法行為」(又稱為自醉行為構成要件)的處罰;亦即,德國刑法於「刑法分則」中特別制 定了「自醉行為」之規定,以補充刑法總則中無法論以原因自由行為之困境 。
?依照德國刑法第 323 條 a(以我國條文之編列,應為「第 323 條之一」)的 規定,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飲酒或使用藥品,致自己於麻醉狀態而為不法行 為,如因麻醉狀態無責任能力或有可能無責任能力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併科罰金。該條文以刑事政策學之立場而立法,藉以處罰「致自己於麻醉 狀態而為不法行為」之行為人?13。

(5)本文整理:

看完整內容<<

 

找周昉老師的書籍<<<

 

想看更多考試內容 歡迎追蹤我們

★追IG 看蟲蟲哥 
★加LINE@好友 有好康
★訂閱頻道 看免費考試影片
★最新考情新聞點我看
★我們也有推特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