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司法特考四等 法警【法院組織法】考題命中

109司法特考四等 法警【法院組織法】考題命中

2020/08/17
109年公務人員司法人員四等考試試題類科組:法警科 目:法院組織法一、判例之法律效力為何?我國法院組織法於民國108年修正前後,對於判例有何不同的規定?(25分)【命中】109《DW71法院組織法》名揚:第貳編組織論第二章法院各論第三節最高法院/第2-98~2-115頁。二、依法院組織法及「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事務分配要點」之規定,檢察官得指揮檢察事務官處理何種事務?(25分)【命中】109《
109司法特考四等 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民法概要】考題命中

109司法特考四等 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民法概要】考題命中

2020/08/17
109年公務人員司法人員四等考試試題類科組: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科 目:民法概要甲、申論題部分:(50分)一、甲先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7日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一千五百萬元,同時以自己名下所有之A屋為乙設定抵押權,繼於108年10月8日向丙借款五百萬元,亦於同日以A屋為之設定抵押權。不久甲為逃避刑事訴追而逃亡,將A屋贈與其兄丁後不知去向。眼看已到約定的還款期限,乙與丙想拿回這些錢。請
109司法特考四等 法院書記官【行政法概要】考題命中

109司法特考四等 法院書記官【行政法概要】考題命中

2020/08/17
109年公務人員司法人員四等考試試題類科組:法院書記官科 目:行政法概要一、某甲係臺北地檢署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三等書記官,其前應106年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自107年1月起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之任用資格。依法務部實施人事責任制度要點第3點及第5點規定,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書記官之任免案,係由高檢署檢察長決定。107、108年臺北地檢署考量某甲考績(等次)仍有改善空間,故未
109普考 財稅行政﹑金融保險﹑會計【會計學概要】考題命中

109普考 財稅行政﹑金融保險﹑會計【會計學概要】考題命中

2020/07/27
109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類 科:財稅行政﹑金融保險﹑會計科 目:會計學概要甲、申論題部份:(50分)一、寶金公司有下列各自獨立的交易事項,試問:(假設一年以365天計算。若計算過程估計現值,均依附表之現值計算。各題項答案經計算過程後,若有小數則均取自第二位並四捨五入)(每小題3分,共18分)進貨$500,000,並設定條件為1/10,n/30,假定公司向銀行的借款利率為14%,且15%的借款須
109普考 會計【成本與管理會計】考題命中

109普考 會計【成本與管理會計】考題命中

2020/07/27
109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類  科:會計科  目:成本與管理會計甲、申論題部分:(50分)一、基隆公司生?規格不同的投影筆,其中規格編號#A1的投影筆,每年以每支$430的售價賣出1,000支,而該售價乃是依製造成本加成115%所求得。該投影筆之變動銷售費用為每支$45,每年相關固定銷售費用及固定管理費用分?為$90,000及$65,000。該公司今年決定改按總成本來訂價,而總成本有製造成本、銷
109普考 法律廉政【刑法概要】考題命中

109普考 法律廉政【刑法概要】考題命中

2020/07/27
109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類  科:法律廉政科  目:刑事概要一、身材壯碩的甲將伸入A的口袋竊取A的手機時,被A發現,A因而想將手機奪回。雙方發生拉扯時,甲仗恃身材優勢用力將A推倒在地,A因而昏迷,所幸無大礙。甲因而拿取A的手機離去。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成立何罪。(25分)【命中】109《AH03刑法》周昉:P.6-33至P.6-37,「準強盜罪之專題類型」專題研究。109《AB51架構式刑法(概
109普考 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概要】考題命中

109普考 法律廉政【刑事訴訟法概要】考題命中

2020/07/27
109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類  科:法律廉政科  目:刑事訴訟法概要一、甲乙兩人為同居之男女朋友。某日甲外出時,警察前往兩人住處,向乙表示甲涉嫌販賣毒品,詢問乙是否同意警察進入屋內查看。乙相信甲不可能是為非作歹之人,於是答應警察。不料,警察果然在沙發座墊下發現數包毒品。審判中,檢察官以毒品作為證據,甲主張警察未事先獲有法院所簽發的令狀,亦未取得甲的同意,搜索違法。請問,甲的主張是否有理由?請附詳
109普考 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考題命中

109普考 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考題命中

2020/07/27
109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類  科:財稅行政、商業行政科  目:民法概要甲、申論題部分:(50分)一、甲興建一間未辦保存登記之兩層樓違章建物(以下簡稱A屋),乙於民國(下同)95年9月向甲承租A屋一樓並占有之,租約未定期限且未經公證。嗣丙於100年3月向甲買受A屋,已完成點交並移轉稅籍,丙旋即要求乙遷讓返還A屋一樓,乙置之不理。其後,丙於105年1月援引民法第767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